工地扬尘污染如何监控呢,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工地扬尘污染如何监控呢



1、工地扬尘污染如何监控呢

摄像头24小时监控工地扬尘 众所周知,工地扬尘是PM10的重要源头之1。 因此,治理雾霾,还应从建筑工地入手。 去年,武汉市正式启动了智慧工地综合监管平台部署工作,采用了“互联网+建筑大数据”创新应用——全国智慧工地大数据云服务平台,构建了武汉市工地在线监管体系。 据悉,去年我市已成功在436个建筑工地安装了智慧工地平台,实现24小时在线视频监控管理。 管理部门可通过安装在工地中的高清网络摄像机,对施工现场、围档、生活区、物料堆放区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天候实时高清视频监控,还可有效制止工地的违章作业,对工地实施循环滚动巡查和重点检查。 并且,视频可监督跟踪车辆清洗状况,是否超载、特殊车辆是否全封闭等情况都能在平台中1目了然,从而有效缓解由于渣土车辆带泥及溢洒引起的环卫工作。 以上这些,都能有效管控建筑污染源头,减少工地污染范围。 环境监测系统自动处理工地扬尘污染 当然,仅仅依靠视频监控管理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依托更为先进的技术对建筑扬尘进行更为高精度的监测。 今年,智慧工地将在全市所有房屋建筑工程和重点市政工程的项目工地普及。 同时还将拓展平台功能,在视频监控基础上接入智能喷淋降尘设备,真正地实现环境监测功能。 今后工地开工,降尘将作为最重要的前提。



2、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是为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而制定的,下面是中达咨询带来的关于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统1监督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市场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其承担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第1责任人,必须认真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健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扬尘防治负责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建设前编制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牵头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制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包括招标文件中的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措施,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并做好详实的检查记录。 建设单位负责协调与环保、公安、交通、城管等相关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关系;针对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的公众反映和投诉,查明原因,督促整改落实,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告知反映人或投诉人。 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设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施工单位开工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计划,完善扬尘防治组织机构,确保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合理使用,切实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定期对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情况开展检查并做好详实记录。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3、装修工程防扬尘污染措施?

1.推广环保施工 根据新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及《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0-ISO14000的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必须满足此规范的要求。另根据建设部要求,所有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1律由建设单位组织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并委托检测单位对室内环境质量进行检测。在施工过程中,我公司将实行污染预防制度,推行环保施工。项目部将对氡、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游离甲苯2异氰酸(TDI,在材料中)等环境污染物进行重点控制。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营造绿色建筑,改善施工环境,防止由于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噪音、粉尘、施工垃圾等污染),保障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身体健康。 2.环保施工的原则 2.1贯穿在环保施工概念中的基本要素是污染防治,即在施工过程中充分利用资源能源,最大可能地削减多种废物或污染物的产生。环保施工包括环保的施工过程和环保的装饰成品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将环境的考虑结合到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促进生产、消费与环境相容。环保施工需要实施综合性的对策,特别是通过施工全过程中多种源削减的综合措施,以对环境质量的改善产生更加有效的作用。环保施工所强调的是:避免污染的产生,尽可能在生产发展全过程中减少废物要比污染产生后运用多种治理技术更为可取。 2.2面向污染预防的环境防治措施对策体系的优先顺序是:首先在污染产生过程中削减或减少废物或污染物;对未能削减的废物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进行循环回用和综合利用。采取适当的污染治理技术完成进入环境前的污染削减。对残余的废物或污染物进行妥善的处置和排放。 3.环保施工控制目标 噪音排放标准:昼间<65dB;夜间<55dB; 防大气污染:施工现场扬尘达到国家2级排放规定; 生产及生活污水:污水排放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防止光污染: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道路行人车辆及居民; 施工垃圾处理:施工垃圾分类处理,尽量回收利用,当日的施工垃圾应当日运到指定的地点,决不弃置在现场的死角内,我公司将保证施工现场环保达到业主及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的满意。 4.防止扬尘污染措施 4.1施工垃圾及时清运,清运时,适量洒水减少扬尘。 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如采用临时施工道路,基层要夯实,路面铺垫焦渣、细石,并随时洒水,减少道路扬尘。 4.2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洒飞扬,以减少扬尘。 4.3施工现场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备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定时洒水降尘。 5.环境保护措施 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十分重要。为了不影响场区的环境,故采取如下措施: 5.1施工现场设置垃圾堆放点,做到日集日清,集中堆放,专人管理,并及时运出场外。 5.2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尽量减少施工噪声,风动转机要装消声器,压缩机要性能良好并要尽可能低音运转,并尽可能安装在远离临近房屋的地方,控制作业时间,减少夜间施工,减少噪音污染。 5.3为防止施工尘灰污染,在夏季施工临时道路地面洒水防尘。 6.现场材料多,垃圾多,场地小,人流车辆频繁,材料要及时卸货,按规定堆放整齐,施工车辆运送中如有散落,派专人打扫。落实施工现场“门前3包”。凡能夜间运输的材料,应尽量在夜间运输,天亮前打扫干净。 7.对职工进行环保知识教育,加强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地参与环保工作,自觉地遵守环保的各项规章制度。 8.要减少施工噪音和粉尘对临近群众的影响。机动车在工地上限速行驶等措施,避免产生灰尘,并经常洒水减少灰尘的污染。现场易生粉尘的细料存放及运输要加以遮盖。 9.严格控制电锯、电刨使用时间,电锯、电刨必须在搭设的木棚内使用。 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https://bid.***.com/#/?source=bdzd。



4、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1)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用地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3个月及以上,处于拆(破)除施工、土石方施工等阶段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2)位于城市(县城)建成区外,用地面积10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工期在6个月及以上的建筑、市政设施、交通道路、河道整治工程等; (3)降尘量高于区域交通道路降尘量均值的道路。 (4)距离城市(县城)建成区、交通干线3千米以内的露天矿山、采砂、采石厂。 (5)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认为应当重点监督管理的其他易扬尘源。 (6)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的意见,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 (7)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单位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单位。 (8)县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月25日前初步确认纳入重点扬尘污染源管理的项目,报经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予以确定。 (9)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审核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开重点扬尘污染源名录,每月调整更新。 拓展资料:重点扬尘污染源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应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共享项目所属行政区划、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开工(开挖、开采)日期、建设或使用周期、竣工日期,联系人、联系方式,扬尘污染防治(含道路清扫保洁)措施及经费预算等相关材料。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第1条为有效防治扬尘污染,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监管,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办法。



5、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1条 为有效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3条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包括房屋建筑、道路与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物料运输与堆放、公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以及因泥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4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城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实施统1监督管理。 市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应当加强对本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5条 城区范围内禁止新建产生粉尘污染的工业项目,对现有的产生粉尘污染的企业逐步实施搬迁、转产或关闭。 6条城区范围内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尘、除尘措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1)所有生产设备的烟尘或粉尘及粉尘无组织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 (2)不得露天抛晒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3)生产厂区应当定期洒水。 7条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8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1般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1)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扬尘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2)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3)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及主要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4)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或船外运妥善处置,严禁随意堆弃或排入城市下水道; (5)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必须做好相应的预防措施;超过规定期限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9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施工作业,除符合本办法8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2)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3)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4)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5)工程项目竣工后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闲置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十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8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道路工程施工工地应当设置连续、密闭围挡,主要路段高于.米,1般路段高于.米; (2)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十1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房屋拆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气象预报风速达到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2)条件允许的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在不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生活、工作前提下,应当设置不低于.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3)对被拆除的房屋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4)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5)建筑垃圾在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6)项目竣工日内完成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 (7)整体爆破建筑物的,其施工方案应当包括防止扬尘污染的具体措施。 十2条在城区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车辆外观整洁、号牌及扩大号清晰,并按照规定线路和时间行驶,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十3条在城区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2)堆放煤炭、煤矸石、煤灰、煤渣、水泥窑渣、冶炼渣和金属碎屑等固体废物的场地,应当采取遮蔽等有效防尘措施;其中煤炭堆场应当建立米围墙,设置挡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设施,装卸煤炭过程使用减少扬尘的输送设施设备,配备固定的除尘器; (3)堆放砂石、沙、渣土、灰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地,应当采取覆盖、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湿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 (4)禁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施工材料和建筑垃圾。 十4条城区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2)每日早晨时应当完成1遍清扫; (3)在气温摄氏度以上的连续天晴天或风速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城区主要道路应当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4)城区道路宜采取夜间高压冲洗及机扫1体化作业方式,并逐步扩大作业范围,提高机械化作业率。 十5条在城区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1)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2)新设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绿化带围挡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厘米。, 扬尘污染整治管理暂行方案 (3)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十6条城区范围内现有裸露地面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1)市政道路、广场、公绿地的裸露地面,由市级有关部门或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按照管理分工组织完成; (2)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完成; (3)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物业或其他管理单位负责完成; (4)无管理单位的居民区的裸露地面,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完成。 十7条集中供热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现有的燃煤锅炉应当限期拆除。 十8条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清洁,由产权单位负责定期清洗。 十9条车站、码头、广场、市场、停车场等公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设施和场所的清洁。 2十条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可在特殊时期,依法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2十1条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公开向社会予以曝光。 2十2条市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2十3条违反本办法5条、6条、十3条(2)项、十7条规定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2十4条房屋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8条、9条规定的,由市建管部门牵头进行处理,如有违反国家现行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2十5条城市道路与管线施工时违反本办法8条、十条规定,房屋拆除作业时违反本办法十1条(1)至(6)项规定的,由市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2十6条违反本办法十2条、十3条(3)、(4)项规定的,由市环保、市城管执法、市交通运输部门以及百官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曹娥街道办事处)东关街道等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2十7条违反本办法十1条(7)项规定实施爆破的,由公安机关牵头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十2条规定的运输车辆,涉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十8条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2十9条环保、建设、建管、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据本办法应当查处违法行为而不查处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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